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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设计需要学什么(服装设计需要学什么软件)

来源:狂风恶浪网 编辑:加藤和树 时间:2025-04-05 02:58:50

[15]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本质上可以视作是一种司法交易,是司法机关与污点证人为实现各自目的而进行的一种司法利益的互换。

这些情感目前人工智能并不具备。意志自由使人可以摆脱感性欲望的束缚,具备自由选择的能力,成为真正的独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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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甘绍平:《机器人怎么可能拥有权利》,《伦理学研究》2017年第3期。[60]林德宏:《科技哲学十五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0页。人工智能没有自我意识,它不知道自己所从事的行为的目的和意义。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人工智能创造物的归属已成为一个现实且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笔者认为,鉴于人工智能的智能性和自主性,人工智能应该被定位为法律上的特殊物而处于法律客体地位,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实现对人工智能的规制与利用的双重目标。

未来或许可以给人工智能设置情感,但这种情感仅是模拟而非真实的情感。[41][美]罗素、[美]诺维格:《人工智能:一种现代的方法》(第3版),殷建平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878页。尽管这两种概括简单明了、浅显易懂,却扼要揭示了恐怖主义的本质特征。

甚至有学者建议,将恐怖主义行为划分为非正义的恐怖行为和正义的恐怖行为两种,而后者则基本上可以等同于为反抗压迫而进行的革命或起义。总的来说,恐怖组织建立了严格的组织制度,恐怖活动多由具有相当经济基础和军事实力的组织性集团所为。如果恐怖主义者是为了争取基本的公民自由和权利而斗争,或者是为了谋求一个群体的生存而斗争,那么,这种暴力行为就可能更有正义性。既可以是壮年男性,也可以是柔弱女子。

由此,区分恐怖主义犯罪对象是否为平民或军事目标,实际上在司法操作层面并无太大价值和意义。目前分歧主要聚焦在恐怖主义是否具有正义性、是犯罪行为还是战争行为、是否必须具有政治目的、是否必须以平民为袭击对象、国家能否作为恐怖主义行为主体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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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际法理论,基地组织及塔利班政权不是国际社会认可的国家政权组织形态,其无权作为法定主体实施战争行为。由此,最终能够使用恐怖主义国家这一标签施暴的,仍然只能是那些霸权主义国家,受害的只会是那些弱小国家的国民。就中国的现行法律而言,《反恐怖主义法》没有就恐怖主义的行为主体做出明确规定,相关法条具有较大解释空间。也正因此,国际社会至今存在的反恐双重标准问题迟迟得不到彻底解决,反恐统一战线难以形成,严重阻碍了反恐怖主义进程。

并且,二者都具有反社会性质,多数情况下作案目标相同,都针对普通平民百姓。六、结论 基于上述分析可见,就恐怖主义的认识当前学界和国际社会仍然存在较大分歧。[11]其主要观点是,犯罪分子从事恐怖活动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消灭或摧毁行动目标,而是意图通过实施暴力活动,制造社会恐慌氛围,进而影响公众心理,对政府形成威慑和压力,迫使执政当局改变政治目标,以达到谋求民族独立、改变国家现行政策的政治目的。与此相反,恐怖袭击则往往由非正规武装力量甚至是普通平民实施,其袭击目标多针对平民、非军事人员或民用设施。

对恐怖主义犯罪构成界定的困难,以及对恐怖主义定义的不断修正,客观上反映了恐怖主义问题的复杂性、敏感性及不确定性特征。显然,对这类手段同样残忍的暴恐活动,如果不纳入恐怖主义打击范围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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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个典型例证是,9·11事件发生后,当美国等国家公开谴责恐怖袭击所造成的惨重灾难时,在巴勒斯坦却有一大批人自发走上街头庆祝袭击成功。一个国家界定的恐怖组织是另一个国家推崇的英雄群体。

关于战争行为的法律界定,《日内瓦公约》规定,本公约适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间发生的战争或武装冲突。联合国193个会员国的代表历时10余年磋商,至今未能完成全球反恐公约的起草,甚至难以确切地界定何谓恐怖主义。战争作为一种极端对抗手段,应当由国家正规军队组织实施,打击目标为敌方军事人员和军事设施,目的是迫使敌方服从己方意志。然而,恐怖组织毕竟不是以一个公开的军事单位与敌方军事力量较量。这些不确定性,给识别、筛查、发现恐怖分子带来很大挑战,也使得防范遏制恐怖袭击发生变得相当困难。如,2008年8月4日,新疆喀什市发生的公安边防支队武警遇袭案,造成现场武警战士17名牺牲、16名受伤。

那么,美国就不应采取战争方式迫使阿富汗承担相应国家责任。[16]因为理论识见的分歧,进而衍生出一系列矛盾和问题。

[13]由此可见,在美国一些政治家头脑中,将国家作为恐怖主义行为主体的观念是深入的。于是,有学者将由国家组织实施的恐怖活动,称为国家恐怖主义。

军人和武装人员同样为血肉之躯,和平民一样都具有法定公民身份。但是,在认定某一具体国家时应当谨慎客观。

其后,又有朝鲜、古巴、利比亚、伊拉克等国被列入。一些恐怖分子认为,他们采取自杀式袭击行为,正是在用生命和鲜血捍卫真理和正道。因此,有学者认为,不应将此种极端犯罪排除在恐怖主义犯罪之外,为严惩这种报复社会的犯罪行为,建议摒弃恐怖主义犯罪政治目的说。如此,9·11事件岂不是要被分割为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事件,即一半为恐怖袭击,一半不是恐怖袭击。

由此,国际社会只能依据约定俗成的通常认识来界定恐怖主义行为。事实上,与恐怖袭击活动较难区分的不是一般暴力犯罪,而是那种暴力犯罪的升级版——高烈度极端型暴力犯罪。

恐怖主义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使用暴力手段,制造恐怖氛围。正是因为对恐怖主义的认识高度敏感,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受到政治考量因素影响,以致学界至今没能形成一套严谨、客观、完善的理论体系。

由于不同人群秉持的道德立场不同,不同国家遵循的政治利益差异,使得人们对恐怖主义的认识难以完全达成充分一致。实质上,该案已经具备明显的反社会特征。

然而,无论存在怎样的重大分歧,诚如美国学者布鲁斯·霍夫曼所言,至少,恐怖主义是个贬义词应当成为研究探讨的基点和共识。法律定义取决于政治观念,代表着国家意志,体现着道德判断。鉴于上述,当前在恐怖主义的行为主体、袭击对象、犯罪目的、产生根源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不同认识。一个民族认为的恐怖袭击是另一个民族所称的解放运动。

他认为,针对所有美国人的暴力行为,是对美国政府、军队和公众直接或间接地对阿拉伯人和穆斯林所犯罪行的报复。由于定义的混乱,使得学者们很难找到研究探讨的共同基点,同时也导致了反恐司法实践的困难。

不同国家往往从自身国家利益和意识形态出发,希望作出于己有利的定义。也正因此,1993年第一次世界贸易中心爆炸案的主犯拉姆齐·优素福在纽约法庭接受审判时,曾不无挑衅地说道:是的,我是恐怖分子,但是我很自豪。

而对恐怖主义持同情立场的人则认为,某些暴力行为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甚至是完全正当的。[5][美]布丽奇特·L·娜克丝:《反恐原理》,陈庆、郭刚毅译,金城出版社2015年版,第35、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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